“三无”原则

发布时间:2012-09-17 14:59:56    来源:网络   浏览:(144)

孟子曾经提出过著名的“三无”原则。什么是“三无原则”呢?“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可以与,可以无与,与伤惠。可以死,可以无死,死伤勇。”(离娄章句下)“取”与“无取”的选择原则以是否伤害廉洁为准;“与”与“无与”的选择孟子,不仅提出了“三无”原则,而且还身体力行,把说的变成了做的。

  当学生陈臻对孟子面对齐王、宋君、薛君赠金态度不同提出疑问时,孟子回答说:宋君、薛君赠金都有正常的理由,我怎能拒绝了?宋君赠金是在离别时,当时正好缺少路费,宋君送来了,我不能拒绝人家的好意吧?薛君赠金也是在离别时,听说我为前路的安全忧虑,便赠金加强警卫,我除了表示感激外,还会做什么?拒绝齐王所赠金,是因为他赠金没有什么正当的理由,无缘无故地就慷慨地馈赠“兼金(兼金,即优金,价值倍于一般金。那时金以镒为单位,一镒为一金,每镒相当于后来的二十两)一百”,不是蓄意收买,还会是什么?!这样来路不正,用途不明的巨金,我当然是不能接受的。“焉有君子而可以货取乎?”(公孙丑章句下)我当然是不会被他所收买的。


  该拿的一定要拿,不该拿的绝对不能拿,始终保持自己的清廉最为重要。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正是这个意思的通俗说法。

  像孟子那样的圣贤能做到的,平民老百姓就不一定能做到;古人不能做到,今人也不一定能做到。

  有一对进城打工的青年相爱很深,当男的忍受不了贫困的煎熬,陷入吸毒贩毒的泥潭不能自拔时,女的不是设法帮助他摆脱痛苦,反而助纣为虐,自甘堕落,暗中坐台,卖淫为其筹集毒资,购买毒品。结果是,他们之间已转变为畸形的依赖关系勉强是维持住了,但男的毒瘾越吸越大,毒害越陷越深,最终连小命也搭上了。女的自感悲观绝望,随即割腕自尽,双双为罪恶的贪欲献出了年轻的生命。

  若用孟子“三无”原则来对照他们的行为,就会发现该“无与”时“与”了,该“无取”时“取”了,该“无死”时“死”了。整个悲剧的产生,全在于丧失了“三无”原则。

  而像这对青年的行为,在一些地方,一些时候,并不在少数。做人是否该从坚持孟子所倡导的“三无原则”开始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