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创心理疗法和技术的评估

来源:中国心理治疗师网作者:Rocky 时间:20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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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精神分析疗法也许可以说是心理学中最早的影响最大的一个疗法,但是精神分析疗法问世之后不久,就有许多人或发现了它的不足,或对之有所质疑,并因之而不断创立新的疗法去补充它或反对它。在百余年的心理咨询与治疗实践中,新的发现和新的技术的发明也层出不穷,随之产生了大量的心理咨询与治疗方法。据说总的方法多达400余种1左右。

  中国的心理咨询与治疗领域的发展比较滞后,虽然在很早就有一些零星的研究和实践,但是成规模的实践活动是80年代中期才刚刚开始,而且多为引进学习国外的方法,即使是学习上也都是很粗浅的。经过10余年的工作,现在才可以说有一部分人能比较好的掌握国外的心理疗法和技术。在掌握的基础上,也逐渐有本土心理学家或根据中国的文化现实去改造国外的心理疗法和技术,或结合对本土文化心理学资源的利用创立新的心理疗法或技术234。预计在未来,新的心理疗法和技术的创立将会越来越多。

  在新的心理疗法层出不穷的时候,我们发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评估这些新的心理疗法和技术。首先我们需要评估他们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对此心理科学中有相对比较好的方法。我们可以从这些心理疗法和技术的理论的逻辑结构、实证研究对理论中命题的支持等来评定其合理性。我们也可以通过疗效研究去评定这种心理疗法和技术的有效性。这些评估决定了这些心理疗法和技术是不是可以被科学家接受。另一个需要评估的是新心理疗法和技术的必要性。如果一个新的心理疗法和技术在理论上并无创新,只是把已有的知识换一种新的表达方式说出来,而且这种新的表达方式并无特别的优势,如果这个新的心理疗法和技术在技术上也没有创新,只是把其他心理疗法中的技术稍加改变,那么,这个所谓新的心理疗法和技术即使没有理论错误而且在实践上有效,我们似乎也没有必要把它作为一种新的心理疗法和技术来认可。

  作为科学家,一个共有的愿望是创新、发现和发明。如果不进行必要性的评估,则有可能出现的一个局面是:很多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者纷纷创立自己的“新”疗法,而实际上这些新疗法中的新内容却寥寥可数,甚至有些根本不具备任何新的内容,只是把已有的东西换一个表述方式重新表述。这样的话,将会造成许多的混乱,导致每一种疗法都只有创始人和他的很少的几个学生或合作者使用,各种不同的疗法各说各话而无法沟通,使任何一种疗法的发展都受到严重的限制。实际上,在心理咨询与治疗领域,这样的现象已经存在。

  二、确定必要性的原则

  为确定一种新的心理疗法和技术是否有存在的价值,作者提出的基本原则是:新的心理疗法和技术应包含不可转译为已有心理原理的新原理,或者不可转译为已有技术的新技术,或者能解决过去无法解决的新问题。

  此原则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不可转译”问题。不可转译,也就是说一种新的原理或技术,和已有的原理或技术之间有真实的差别。如果可以转译,那也就是说它们和已有的原理或技术没有真实的差别,表面上的差别只是指称术语的不同。用通俗的话说,猫被英国人称为cat,猫和cat并不能算两个物种,除非你发现了狐狸,才能叫做发现新物种。

  当然,如果我们说,只要新的原理和技术和旧有的原理和技术不是绝对地同质,只有有任何细微的差异,就能算成新的。我们会发现,不可转译是比较容易实现的。比如奥地利人的恋母情结和中国人的恋母情结在表现上必定有少许的不同,但是,在作者看来,这并不应该让我们称为不可转译。另一个原则是,所谓不可转译,一定要保证被转译的双方之间的差异足够大。用通俗的话说,英国cat和中国猫肯定还是有一些小差异的,严格地说每一只猫和另外的猫都是不同的,但是至少你也要发现一种新的猫,它和以前发现的猫有足够大的遗传差异,才能叫做发现了猫的新亚种。如果我们不坚持这个原则,则随便一个人都会给自己家的猫起一个名字,比如叫做咪咪,然后就宣称发现了新物种叫做咪咪。

  任何一种心理疗法和技术从发源地传到另外的文化中,必定都会有所改变,但是我们一定要有一个尺度,即使不是完美的尺度也应当是有一定共识的大致的尺度,决定改变到了多大才能算有新的内容产生。至少在直觉上,我觉得中国的精神分析、行为疗法、系统家庭治疗和人本主义疗法还都不是新的疗法。

  是否可转译,可以通过对新旧疗法的比较研究来确定。我认为,新心理疗法和技术的创始人应当首先有义务证明自己的疗法和已有疗法的差异(如果没有可能和所有疗法相对比,至少应和主要的疗法做对比,或者和与自己疗法最类似的疗法相对比),其他同行也有权利对这个心理疗法和技术的创新性提出有根据的质疑。

  三、新原理、新技术和新应用:创新的不同内容创新的内容可以分为新原理、新技术和新应用。

  新原理指发现了心理活动的新的规律。例如,巴甫洛夫发现了条件反射的原理。弗洛伊德发现了梦的活动的规律,潜意识中初级过程的规律等一系列的原理。新原理本身并不是一种疗法的中心,就象发现了血液循环的原理并不是一种医术一样。但是,一种原理的发现可以成为一种疗法的基础。它可以给疗法提供一种更好的解释,甚至可以从这个原理中衍生出一种或多种技术。

  心理学的原理是有层次的区别的,有些原理可以适用的范围非常的广阔,这些原理可以称为基本原理。巴甫洛夫的条件反射就是一种基本的原理,它可以适用的范围几乎可以遍及当时心理学的全部领域。有些原理适用的范围相对比较局限,这些可以看作是局部的原理。例如,光环作用的原理只是社会心理学中人际知觉方面适用的原理。如果我们用物理学做一个比拟,则基本原理如牛顿力学的三个基本定理,而如电学中的法拉第定律等则属于局部的原理。

  如果达不到发现新的心理学规律,至少达到了能对一个心理学现象给出比以往的原理要明显优越的解释,也可以算做一个新原理。如果做不到比原有的原理好,只能达到同样程度的解释,则一般来说我们没有必要承认这个新的原理。因为,接受一个新的解释需要社会付出努力,新的原理和解释如果不能表现出更大的优势,我们就没有必要转换我们的解释。

  新技术指在新或者旧的原理指导下,解决心理问题的新的方式。它必须和旧的技术有明显的区别,区别越大,新的程度越高。新技术的存在可以成为一种疗法成为新疗法的根据,技术创新程度越高,新技术越多,则这个疗法越有资格称为新疗法。

  同样,一种新技术必须对解决心理问题有更高的效率或更好的效果。至少要在解决某类问题上有更好的效果。或者效果虽然和已有的技术差不多,但是,心理咨询师学习这个技术比较容易。或者有其他的优点。否则在原则上看,即使是新技术也没有价值,我们也没有必要花费时间学习和采用新技术。当然,在这个方面,作者个人的意见是可以允许一些暂时没有更高效果的新技术存在,原因是技术是可以改进的,暂时没有更高效果的新技术,也许代表着一个未来通过改进后会有更好效果的方向。

  新应用指的是把已有的原理和技术应用于新的人群、新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虽然原理和技术本质上没有变化,但是,细节上必然会有一定的改变。

  四、创新的不同程度

  新的心理疗法和技术,创新的程度是不同的,作者提出一个评估的参考性等级。

  1)对基本原理有新发现,并形成理论和技术体系,是创新程度最高的疗法,或可称为全面疗法。

  这类疗法,在原理的创新上,达到了基本原理的层次,并且在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建立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心理咨询与治疗的方法体系。这类疗法中,创新的技术不只一两项,而是多项方法构成了有组织的体系。它的每一个部分都可以构成一种疗法。

  心理疗法中,能达到这个等级的不多。精神分析疗法、荣格的分析心理学疗法、行为主义疗法、人本主义疗法、系统家庭疗法、格式塔疗法等少数疗法可以当之无愧地达到这个等级,其他如现实疗法、交互作用分析等一些疗法虽然也有自己的理论和技术体系,但是其中有一些不少内容是可以转译为它们之前的疗法的,所以是不是可以算这个等级值得商榷。如果以物理学中的理论做比喻,这类创新最高的疗法如同牛顿力学或量子力学。它们适用的领域也应当对象比较广阔。

  2)发现局部性的原理,或加之以局部性的原理为基础创造一种新技术,是创新程度较高的疗法,或可称为局部疗法。

  如合理情绪疗法、认知疗法等属于这个等级。合理情绪疗法建立在一个关于情绪活动的具体原理上,即情绪不是外界刺激单独决定的,它也受到主体思维的影响。这个原理不能说明人的多数心理活动,而只涉及情绪的特点。合理情绪疗法的技术主要建立在这一个原理上,所以只能算一个局部的疗法。

  这样的疗法,适用的范围一般来说相对会比较小一些。不过,即使它适应范围比较大,也一样只能算一种局部的疗法,非最高创新程度的疗法。

  3)创造一种全面的体系化的方法。

  虽然在原理上并没有新的发现,但是创造了一种全面而有体系的治疗方法,这个方法由不只一个技术组成,也属于创新程度较高的疗法。它的创新程度或可以和局部疗法相上下。

  早期的行为疗法技术比较简单,后期的行为疗法虽然在理论上的新的内容并不特别多,但是在具体的技术中创新不断增加。产生了如代币法、系统脱敏技术、生物反馈技术等多种技术方法,而且这些方法可以很好的结合到行为疗法的体系之中,这些创新实际上就有资格称为一种新的疗法。

  4)创造一种具体技术,或可称为新技术。

  创造了一种具体的技术,则似乎创新的程度不能算高。在我看来,为了区别于上述的疗法,不妨称之为某某技术。如眼动脱敏疗法,在我看来只是这个等级的一种技术。这个技术是指导来访者用某些模式转动眼球,达到消除一些创伤性事件带来的后遗症的作用。眼动为什么能消除这些消极的影响,实际上并没有一个很清楚的心理学原理做解释。创始人只是发现了这个效应,并加以运用。适用的范围也相对比较狭窄,只是那些有创伤后心理障碍的人。我建议不妨称为眼动脱敏技术。

  我们看到,如精神分析疗法、格式塔疗法等,都是包含了很多象眼动脱敏这样等级的具体技术的。如精神分析中的释梦技术、自由联想技术、移情分析技术等,单独任何一个都比眼动脱敏创新性高。如果把眼动脱敏放在和精神分析同等的级别,则显然对精神分析是不公平的。

  5)组合一套适用于某一范围的方法,或可称为新组合方法或者称为新应用。

  和专利申请中的实用新型一样,有时我们需要创造一种单独用来解决某一范围的具体问题的方法。比如,针对酗酒者的心理治疗方法、针对考试焦虑中学生的综合方法等。这类方法,并不需要在原理上有任何新的方法,也并不需要发明任何新的技术,只需要把现有的各疗法中的技术综合在一起,能解决这个具体问题就可以了。也就是说,不需要有新技术,只需要对已有的技术进行组合获得解决某一个范围具体问题的一套方法。

  这样的一套方法也不需要永远有用,也许我们只用它来解决最近遇到的问题,过十年后,这类问题比较少见了,这套方法也就可以不用。

  目前中国用于企业培训的一些技术都是这类,比如拓展训练、NLP技术等许多套方法。它们对某时期的某类问题很有实际作用。

  这类方法实际上是一种暂时性的产品,可以随时根据需要“组装”而成,但是并不需要把它们放到心理咨询与治疗的疗法库藏中,因为他们对具体问题越适应,越有针对性,也就越缺少普适性,一般会很快过时。即使不过时,实用领域的人也需要用一个换汤不换药的“新方法”来取代它,从而让购买这些方法的市场有新鲜感。

  6)组合出一种适用于某一范围的具体技术,或可称为新组合技术。

  更简单的创新是为解决某一具体问题,把现有的技术加以调整,或者简单地组合,形成一个针对某一个具体问题的具体的技术。例如,国内有一种方法,是把治疗强迫症的矛盾意向方法和行为疗法中的代币法结合在一起,还是用来治疗强迫症。优点是有代币法的辅助,可以把一些在心理咨询室内的工作放到家庭作业中,让来访者独立完成,从而减少对心理咨询师的依赖。效果上是有所提高的。

  以上是我对新创的心理疗法或技术的评估的一些看法,当然还不够全面细致,也远谈不到完善,希望听听各位同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