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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心理学的学科性质、地位及与有关学科的关系

来源:爸妈在线作者:发布时间:2012-10-17 17:05:53|浏览:159评论:0
司法心理学通过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行为的动机、目的及对心理状态发展、变化规律的研究和揭示,为审判、执行等工作提供心理学的依据,从而指导司法实践;另一方面,通过民事司法实践丰富司法心理学的内容,从而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民事诉讼法学是分析研究民事诉讼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实施规律和它与邻近法律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规律的科学。民事诉讼法是司法机关办理民事案件的程序法,也就是规定对民事案件如何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的程序的法律

  一、司法心理学的学科性质与地位 司法心理学是一门新兴学科,其学科性质和地位与心理学、法律密切相关,对这一问题,应根据司法心理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和任务,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理解。

  (一)司法心理学是一门交叉学科 司法心理学是介于法学和心理学之间而偏重于心理学的一门交叉学科,如下图所示。但它又不是法学学科的部分领域与心理学学科部分领域的简单拼凑,而是偏重于心理学学科,应用心理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学科的一部分──司法。

  从严格意义上说,司法心理学首先是心理科学的应用学科。这一学科有自己特定的研究领域和研究对象、研究原则和研究方法,因此,它可以从心理科学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司法心理学紧密联系司法工作,为司法实践服务,因此,司法心理学又是司法工作的辅助学科,它通过对司法工作中有关心理现象及其规律性的研究,帮助解决在刑事和民事司法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更好地完成司法工作任务。

  (二)司法心理学是以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性学科 从司法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看,它主要研究在司法活动中有关人员的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研究如何提高司法活动的效能,而这些内容又属于人的社会活动的一部分,其所依赖的理论知识及研究结果带有明显的社会性,因此,司法心理学属于社会科学。但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在司法心理学的研究领域中,虽然社会性因素往往起着主要的作用,但由于司法心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人的心理活动,而人又具有生物属性的一面,无论是犯罪的心理基础和犯罪心理结构,还是司法工作人员的心理活动,以及其他各类诉讼参与人的心理特点,都离不开一定的生理机制的作用。因此,研究司法活动过程中有关人员的心理现象等内容的司法心理学,又不能不具有一定的自然科学的性质。因而,司法心理学是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相结合而又以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性学科。研究司法心理学,需要综合运用政治学、哲学、法学、经济学、教育学、社会学、伦理学、犯罪学、统计学、普通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生理心理学、实验心理学、精神病学、遗传学、脑生物化学、解剖生理学、控制论、信息论、系统论等多学科的理论知识,才能对与司法活动有关的复杂心理活动进行深入有效的研究。

  (三)司法心理学是一门既重视理论研究又强调实践的学科 司法心理学既是应用学科,又是理论学科,它的研究目的虽然是直接服务于司法实践,但它必须以一定的理论为指导,为惩罚犯罪、预防犯罪、解决民事争议,处理经济纠纷,提高司法工作的效能提供心理科学的理论依据,从这一意义上说,司法心理学处于理论学科的地位。司法心理学强调实践性。实践,是人们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有意识的活动,“实践出真知”,离开了实践活动,理论研究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以服务于司法实践为宗旨的司法心理学,只有以实践为基础,才能具有充分的活力,从司法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上,可以充分看到这一点。研究刑事案件犯罪人、被害人的心理,研究民事案件诉讼当事人的心理,研究证人、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心理,研究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监狱工作人员在侦查、预审、公诉、审判、教育改造罪犯等项工作中的心理,研究如何提高司法工作的效能,都体现了司法心理学这门学科强烈的实践性。司法心理学的实践性,还体现在它的研究方法上。关于司法心理学的研究方法,下一节将详细论述,调查研究、统计研究、心理分析、观察实验、案例分析等项方法都体现了司法心理学的实践性。这些方法无一例外地都把实践作为基本途径,通过各种实践活动掌握第一手资料,以保证研究结果的真实可靠性和指导实践作用的有效性。司法心理学在实践的基础上,还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在司法心理学的研究中,既注意基本理论研究,又注意实际应用研究,明确理论研究的最终目的在于实际应用,在实际应用中使理论得到进一步充实和发展。司法心理学这一性质要求,我们在研究司法心理学的过程中,一定要从我国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同时,要认真分析总结我国古代社会的司法心理学思想,并注意吸收国外司法心理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心理学。因此,司法心理学的研究,应该取得公安、检察、法院和监狱的实际工作者和法学、心理学及其他有关学科的理论工作者的密切合作,相互补益。

  二、司法心理学同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

  (一)司法心理学同心理学的关系 心理学是系统阐述关于人的心理实质及其心理现象的发生发展和变化规律的科学,心理学主要研究心理过程、个性心理和心理状态等心理现象。按不同的方法,对心理学可作多种分类,如按所研究的不同活动领域的心理现象分类,可分为犯罪心理学、法律心理学、军事心理学、教育心理学、工业心理学、商业心理学、医学心理学等等。司法心理学也属于心理学的一个研究领域,是心理学的分支学科。司法心理学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对司法这个特殊领域进行研究,揭示这个特殊领域的心理活动规律。因此,司法心理学是心理学的具体运用,同时,又是心理学的丰富和发展。司法心理学同法律心理学也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法律心理学(又称法制心理学)是研究人们在法律活动中与法律直接相联系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的学科,是法律科学与心理科学的重要领域之一。从结构上划分,法律心理学可分为法律心理学的方法学基础、立法心理学、司法心理学、守法心理学、违法犯罪心理学、法律宣传教育心理学、罪犯矫治心理学等几部分。

  从上述定义看出,法律心理学的研究范围比较广泛,司法心理学只是法律心理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法律心理学是属种关系。司法心理学同社会心理学也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社会心理学是研究个体或群体在特定社会条件下心理活动发生、发展与变化规律的学科。在社会心理学的研究领域中,基本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个体在社会环境中成长、发展、变化的过程;(2)人们在社会环境中共同行动的规律;(3)各种类型的社会关系对个人行为的影响;(4)组织、集团、个人之间的冲突及后果。从以上叙述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心理学的研究领域同司法心理学的研究领域具有重叠部分,二者是交叉关系。

  (二)司法心理学与法学的关系 关于司法心理学与法学的关系,前述司法心理学的学科性质、地位时已有所涉及,在此只重点分析司法心理学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法、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1.司法心理学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刑法学主要是以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律,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学科。犯罪和刑罚是刑法的两大基本内容。根据刑法学理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就是说,首先,犯罪必须是人的行为,没有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但这不等于任何一种行为都能构成犯罪,只有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其次,行为只是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客观要件,如果只凭客观方面的要件对行为人定罪,就是客观归罪,我国刑法既反对客观归罪,也反对主观归罪,必须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必须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也就是行为人的故意和过失这两种罪过形式和动机、目的等。

  因此,可以说,刑法学不仅研究犯罪行为,而且也研究支配这种犯罪行为的心理:故意和过失、动机和目的等。这样,就把刑法学和犯罪心理学紧密地联系起来。对犯罪人心理的研究,是司法心理学的研究内容之一。司法心理学在研究犯罪人心理时,不仅研究故意犯罪人的心理、过失犯罪人的心理,而且也研究犯罪动机和目的。但是,应当注意,两者对上述心理的研究角度是不同的。刑法学研究行为人的故意和过失是从犯罪构成出发,而司法心理学不论是对故意犯罪人和过失犯罪人的心理研究,还是对动机和目的的研究,都是从故意犯罪人和过失犯罪人的整个心理形成过程出发的,目的在于通过研究犯罪心理和犯罪心理结构,不同类型的犯罪心理等,揭示出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为侦查、审讯、起诉、审判和监管改造等部门提供心理学的依据。尽管两者的研究角度不同,但有密切联系。司法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能丰富和发展刑法学的理论,为刑法学分析犯罪构成中主观心理状态提供丰富的心理学内容,

  因此,可以说,司法心理学是刑法学研究的辅助学科。刑事诉讼法学是对刑事诉讼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学科。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规定对刑事案件如何侦查、起诉、审理和判决的程序的法律。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就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原则和制度,以及诉讼过程中每一阶段的任务。由于司法人员与诉讼参与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法律地位不同,其心理活动也不同,特别是因为犯罪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其心理活动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会不断变化。因此,只有准确地掌握有关刑事诉讼各阶段的任务、要求,才能准确地掌握有关刑事诉讼参与人员的心理活动。可见,司法心理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非常紧密,刑事诉讼法学要更好地完成自己的任务,就要掌握诉讼各阶段有关人员的心理活动,而通过司法心理学的研究,又能为刑事诉讼法学提供心理学依据,为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作出贡献。 2.司法心理学同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基本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指的是人们在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表现为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此外,还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公民财产的继承权关系等。我国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那些社会关系。如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著作权、发明权中的人身关系。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总是通过一定的行为来进行的,并具有自己特定的目的,而民事侵权行为也是行为人基于一定的动机、目的而实施的。在发生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诉诸法律的情况下,如何分析、判断当事人民事行为的动机、目的,对认定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准确认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十分重要。

  司法心理学通过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行为的动机、目的及对心理状态发展、变化规律的研究和揭示,为审判、执行等工作提供心理学的依据,从而指导司法实践;另一方面,通过民事司法实践丰富司法心理学的内容,从而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民事诉讼法学是分析研究民事诉讼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实施规律和它与邻近法律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规律的科学。民事诉讼法是司法机关办理民事案件的程序法,也就是规定对民事案件如何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的程序的法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具体程序、原则和制度,以及诉讼过程中每一阶段的任务。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又由于双方争议的特殊性质,所以,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心理活动具有与刑事诉讼不同的特点。在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冲突,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其心理活动也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必须准确掌握民事诉讼各阶段的内容和要求,才能准确地掌握民事诉讼参与人的心理活动。可见,要研究司法心理学,就必须掌握民事诉讼法。而民事诉讼法学要更好地完成自己的任务,就要掌握民事诉讼各阶段有关人员的心理活动,用心理学知识武装民事司法人员,以便更好地完成民事诉讼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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