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立我国的社家养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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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爸妈在线心理网 作者:匿名 发布时间:2014-08-13 浏览:191 字体:【小】【中】【大】

       一、我国养老制度的沿革

      我国经历了“靠儿养老”制度和“社子养老”制度的历史。社家养老制度是针对传统养老制度和当代养老制度提出来的。所谓传统的养老制度就是我国在长期的农业社会实行的“靠儿养老”的制度。孝道的三大内容都是维护靠儿养老制度的。孝道之首是生养儿子,养儿防老;孝道之二是以养为顺,以顺示孝;孝道之三是以厚葬为孝。总之,传统的养老制度是生养死葬,靠儿保障。新中国建立之后,虽然增加了女儿的养老责任,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靠儿养老”这一养老制度的性质。

      当代城市内养老制度是“社子养老”制度。这个“社子养老”制度是改革开放的初期由我国的《宪法》提出来的。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四十五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在同部《宪法》的四十九条中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宪法》的第45条规定了“国家和社会”的养老内容是从物质上帮助老人,帮助的形式是对老人实行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发展医疗事业。而《宪法》的49条规定了“成年子女”的养老内容是赡养扶助父母。可见,1982年《宪法》提出的养老制度是社会和子女合力养老的制度。国家和社会偏重于宏观方面对老人的帮助,而成年子女则承担具体的对父母的直接养老责任。子女直接养老的内容包括经济上供给、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和丧葬的办理。

      “靠儿养老”和“社子养老”两种养老制度比较,显然是“社子养老”制度比“靠儿养老”优越。“靠儿养老”,老年人仅仅依靠的是血缘后代赡养自己,这种仅靠自己儿女赡养的制度,心理安全系数低下、实际保障力脆弱。而“社子养老”制度,在子女赡养扶助的基础上,还加上了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如果说“靠儿养老”是家庭子女赡养的“单保险”,而“社子养老”则成为子女赡养扶助和国家社会物质帮助的“双保险”。改革开放以来,城市退休的老年人逐步享受到生存保障、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城市老年人的养老后顾之忧也在逐步打消,这就是“社子养老”制度比“靠儿养老”制度优越的体现。

     “靠儿养老”和“社子养老”制度有一个共同的支撑点,就是父母由成年儿女直接养老。当我们所处的社会由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中年社会变成老龄社会、多子社会变成少子社会之时,成年子女直接养老的作用显著弱化,城乡一亿独生子女家庭中,子女直接养老的功能正在迅速地消失。时代呼唤新的养老支撑点,老人迫切需要建立崭新的养老制度。进入21世纪后,一种全新的养老制度——“社家养老”制度便逐渐地产生了。这种“社家养老”制度完全不同于传统的“靠儿养老”制度,也在本质上区别于当代的“社子养老”制度。“社家养老”制度的含义是“社会保障为支撑、社区服务为特征、老年养老为主体、家庭住房为载体、科学养老为手段、快乐幸福为目的”。“社家养老”制度就像一个“人”字结构,“人”的一撇,是老人家庭,而“人”字的一捺,是老龄社会。“社家养老”制度就是社会和家庭合力养老的21世纪的全新养老制度。

      二、社家养老制度的内容

       在社家养老制度的这个崭新的巨大养老体系中,有两个基本养老系统:社会养老是第一养老系统,家庭养老是第二养老系统。宏观的第一养老系统和微观的第二养老系统都具有深刻的内涵和完整的内容。

       第一养老系统包含四个基本内容:

       一是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包括生存的社会救助、养老的社会保障和医疗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是物质帮助。二是社区服务。社区服务包括老年人的生活照料、患病护理、精神慰藉、临终关怀和丧葬办理。三是社会养老机构,简称社养机构。对有特殊需要照料的老人,如残疾老人、瘫痪老人、痴呆老人、无行为能力的老人,需要社会养老院和护理院进行专门的护理照料。全国有4416万残疾老人,占残疾人总数的53.24%,目前社养机构的床位是远远不够的。四是社会助老组织,简称社助组织。社会助老组织包括产业助老组织、市场助老组织、文化助老组织、基金助老组织、公民义务助老组织、网络助老组织等等。社会保障、社区服务、社养机构、社助组织构成了“社家养老”制度中,第一养老系统的基本框架。

       第二养老系统包含四个基本内容:

      之一、老年个人是家庭养老的主体。在“靠儿养老”和“社子养老”两种养老制度中,都把老年人当成了家庭养老的客体,而不是养老的主体,老人是被养的对象,而不是自养的主人。“社家养老”制度,才使老年人转变为家庭养老的主体,老年人才获得了养老主体的地位。之二、老年夫妻是家庭养老的机体。在家庭中,夫妻构成一个互助养老的有机整体。老年夫妻互养是现代社会家庭养老的基本形式。夫妻白头偕老,恒爱一生。这是中国爱情的基本特色,也是崭新的家庭养老制度的基本特征。即使老年人丧偶后,如果老人愿意,仍然通过再婚,由再婚的老伴,发挥老夫妻互养的有机整体作用。之三、住房是老年人家庭养老的载体。老年人的住房是老年人的主要财产,也是老年人养老的最大资源和养老基地,是保障老年人人生幸福的最基础设施。老年人的家庭养老,在财产上,不靠儿子,靠房子。之四、社会是老年人养老的母体。老年人在家庭养老中的主体地位,是由国家的保障制度给予的、是由社区服务支撑的。国家与社会是老年人养老主体地位的保护神。老年家庭是细胞、是子体;而老龄社会是全局、是母体。所以,老年人要积极提高与社会的沟通力、融合力、参与力和贡献力,形成家庭与社会、子体与母体密切协调、积极连动的关系。这就要求老年人提高主体的承担力、机体的互助力、载体的利用力和母体的连接力。

     “社家养老”制度就是靠第一养老系统的社会保障、社区服务、社养机构、社助组织这“四社”和第二养老系统的养老主体、养老机体、养老载体和养老母体这“四体”有机构成的。这种“社家养老”制度具有强烈的时代特征和鲜明的民族特色,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时代发展,是为我国人民喜闻乐见、心想神追、美好又现实的养老制度。

       三、“社家养老”制度的价值

      “社家养老”制度是我国进入老龄社会后的一种崭新制度。这种养老制度的意义和价值只有经过历史的考验才能看得更清楚。目前分析,“社家养老”起码具有“四个转变”的深远社会意义:

       第一是子女的养老方式从直接养老到间接养老的转变。

      无论是“靠儿养老”制度还是“社子养老”制度,子女的养老方式都是直接养老,即在经济上直接供给、生活上直接照料、精神上直接慰藉、丧葬上直接办理。儿女是养老的直接承担者。而“社家养老”制度使子女从直接养老者变成了间接养老者。子女们直接创造社会财富,努力把社会蛋糕做大。社会通过分配,增加了老年享受的份额。这就是间接承担了养老的任务和责任。社会有一部分成员,把直接赡养和扶助老人作为自己一生的专业、职业、实业和事业,他们是直接养老的承担者。这个直接承担养老任务的群体,把失去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照料、疾病护理、精神慰藉、临终关怀、丧葬办理的任务承担起来。他们的角色就是专门担任老年人的社会儿女,代替过去老人的血缘儿女所承担的任务。这些职业性的社会儿女,成为直接养老的主力军。而绝大多数的老人的子女则从既要干工作,又要照顾孩子,还要照料老人的三难境地中摆脱出来,实现了亿万子女生产力的大解放,从而为社会财富的大创造提供了人力和智力资源。这是天下所有子女和所有父母的无比幸运和巨大幸福。

       第二是父母的养老角色从养老客体到养老主体的转变。

     “社家养老”的制度使老年人在养老角色上有了科学定位。“靠儿养老”和“社子养老”都把老年人当成消极的被养对象,久而久之,使我们中国人形成了非要依赖别人才能养老的意识。在养老力的认识上,老年群体对自身在养老中的作用,评价太低,甚至自动归零。而法律对老年人在养老中的规范,等于老人无需自我养老、自助养老。所以,至今全社会缺乏对老年人养老能力的基本信任、也缺乏对老年人人本地位和养老权利的起码尊重、还缺乏对老年人自身养老资源的应有重视和开发,呈现出一种地地道道的目中无老人的意识状态。现代社会,一个正常的人,他的生产能力,不但能养活自己,而且还能供给别人、献给社会。积累了一生的财富,怎么到了收获的老年阶段,反倒养不起、养不了自己呢?老年人是现代社会的养老主体,老年养老是社会的主流。老年人的养老角色从客体到主体、从客人到主人的变化,是解放老年生产力,解放社会生产力,增加老年人财富,增加社会财富的大趋势、大战略、大政策。

       第三是社会的养老责任从局部责任到全局责任的转变。

      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不但要给予物质的帮助,还要给予精神的关怀;不但关爱老人,还要尊重老人;不但给予老人利益,还要给予老人权利;不但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还应保障老年人老有所为。对老年人口群体,要统筹兼顾。不但对城市老年人进行社会养老,对农村老人也要实行社会养老。国家和社会要为整个老年群体创造比较全面的福利生活。作为第一养老系统,国家和社会要对全国老年人负责,而不仅仅是对部分地区和部分老人负责。

       第四是住房的养老空间从传统载体到现代载体的转变。

       自古以来,老年人就是在自己的住房里居家养老。“靠儿养老”时期,老年人在自己的家里养老;“社子养老”时期,老年人同样在自己家里养老。在“社家养老”的制度下,除了百分之几的老人在社会养老机构养老外,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老人还是在自己住房居家养老。三种养老制度在何处养老上,几乎没有多少差别。因为老年人在三种养老的制度下,基本都在自己家里养老,即居家养老。但表面的无差别却掩盖了巨大的本质差别。在“靠儿养老”和“社子养老”的制度下,在家里担负直接养老任务的是子女,成年子女是赡养和扶助父母的主体。而在“社家养老”制度下,老年人在家养老,老年人本身是养老的主体。老年人在第一养老系统——社会养老的支持下,启动第二养老系统——实行老年人的自我家庭养老。可见,老年人的住房这个养老空间,既可作为传统养老制度的载体,也可以作为现代养老制度的载体。我们的任务,是通过养老观念的转变、养老制度的替换、养老系统的完善、老年生活方式的改变,把老年人的住房,按着创新的思路和全新的养老制度,重新设计并且打造成老年人“社家养老”的安全基地和老人晚年生活的幸福港湾。

       四、创立社家养老制度的举措

      创立社家养老制度是涉及全局的大事,需要举全党、全国、全民之力才能办好。从宏观上说似应从四个方面突破。

       第一是提高社家养老制度的科学认知。

       在养老制度上,我国当前正处在一个急速地转变期。现有的农村“靠儿养老”制度和城市的“社子养老”制度,已经不适应我国老龄社会迅速发展的实际,迫切需要一种全新的养老制度建立。究竟建立什么样的养老制度,才符合我国的国情民意、才适应时代的发展、并为广大城乡人民群众喜闻乐见?这种全新的养老制度就是“社家养老”制度。但什么是“社家养老”制度?为什么必须选择“社家养老”制度而不选择其它制度?怎样开创“社家养老”的新纪元?这是需要认真讨论才能搞清的问题。建议有关涉老媒体对我国崭新的养老制度的概念、涵义、框架组织认真的讨论。从而,提高全体公民对“社家养老”制度的科学认知。

        第二是确立社家养老制度的法律规范。

       创立社家养老制度,开创社家养老的纪元,关键是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养老制度的规定,还是社会和子女合力养老的“社子养老”制度的内容。根本大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已经不符合21世纪的时代特征。法律的修改势在必行。通过修改《宪法》,在根本大法上,明确“社家养老”制度的法律地位,确立社家养老制度的法律规法。1996年10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养老制度上,是“社子养老”的思路和规范,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最主要的是把“社子养老”制度,变成“社家养老”制度。在全国修法之前,各个地区可以通过地区人大,修改地方的关于养老的条例,明确“社家养老”制度的地区规范。

        第三是制定社家养老制度的配套政策。

      社家养老是包含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两大系统的崭新社会制度。所以,建立和发展“社家养老”制度就需要从社会如何更好地养老、家庭如何更好地养老、社会和家庭怎样密切结合地养老这三大根本环节上制定配套的政策。在社会养老系统方面,应制定行政配套政策、经济配套政策、文化配套政策、社会配套政策、道德配套政策等。在家庭养老系统方面,就要有如何让老人成为家庭养老的主体,如何让夫妻成为养老的机体,如何让老人的住房成为老人养老的载体,如何让社会成为老人养老的母体等配套政策。在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两大系统合力养老方面,应制定如何让母体全力支持子体,又如何让子体积极连接母体的科学政策。简而言之,就是一、二、三、四。一个制度即社家养老制度;两个系统即社会养老系统和家庭养老系统;三个环节即社会养老环节、家庭养老环节、社家合力养老环节;四个内容,即社会养老的社会保障、社区服务、社养机构和社助组织,家庭养老的个人为主体、夫妻为机体、住房为载体和社会为母体。国家和政府要制定与这一、二、三、四体系相匹配的政策。相匹配就是好政策。

       第四是实行社家养老制度的城乡试验。

      在养老制度的转型期,城市和农村都在探索新时期养老的新模式和新制度,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和丰硕的成果。在城市中,社会养老方面的社会保障、社区服务、社养机构和社助组织都有了一定的发展,只是缺乏整合,应当健全社会保障、完善社区服务、提高社养机构、发展社助组织。在家庭养老方面,老年人自助养老、夫妻互养、住房养老和社家融合也有实际推进。但对家庭的老人主体、夫妻机体、住房载体和社会母体的“四体”作用缺乏系统开掘。应当充实主体、强健机体、改造载体、连接母体。对社会养老力和家庭养老力如何有机结合也缺乏统筹。农村的养老制度比城市落后一个阶段。在农村如何超越性地实现“社家养老”制度是更严峻的课题。城乡都需要从实际出发,探讨体现“社家养老”制度的具体模式,取得经验,推向全国。